“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 贵州发出41张人身保护令
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记者从贵州省妇联了解到,从2016年至今,我省各级法院共发出41张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据了解,2016年全省妇联共收到家暴案例投诉达到939件,比2015年增加212件,接待量明显增高,而今年前两个月达到405件,平均每天接近7件。
贵州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姜禾介绍,过去来到妇联反映家庭暴力、寻求帮助的人,大多都是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出现了不止一次的,有不少是“忍无可忍”之后才来到妇联寻求帮助的。而现在情况有所不同,“从数据来看,《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我们省的妇女维权意识更强了。”姜禾说,妇女对家暴的忍耐度明显降低,“忍忍就过了”、“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也渐渐在改变。
从2016年至今,我省各级法院共发出41张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法院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根据《反家暴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如被申请人不但受到不能殴打、威胁、跟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等限制,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等地,被申请人也不能走到申请人200米距离内。同时,公安部门共发出232份告诫书。
姜禾介绍,《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一年,“告诫书”、“人身保护令”也在陆续开出,但其是否能达到保护受害人,震慑加害人的预期效果,仍是相关部门必须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本报记者谭书婧)
申请人身保护令
取证需长点心
贵州省妇联公职律师王晓翠介绍,当下妇女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不少受到家暴的女性,会自发地去医院做伤情鉴定,但实际上这样的鉴定作为以后家暴的证据力度是很弱的。
“你自己做的伤情鉴定,只能证明伤情,却不能有力地证明施暴对象是谁。”王晓翠表示,最好的办法就是受到家暴时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协助做伤情鉴定,这样一来,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伤情鉴定可以成为日后申请人身保护令、起诉离婚时,证明有家暴情节的强有力证据。
此外,记者了解到,除了动手,在《反家暴法》中,也规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在精神侵害的取证方面就要比肢体侵害难得多。在这方面取证,则需要录音、视频等有利证据,这一点更加需要当事人留心搜集。记者 谭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