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问责护绿最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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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两个问责办法”解读
今年4月,贵州省连续出台了《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简称“两个问责办法”),明确将严格问责、惩戒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失职渎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两个问责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党政领导干部保不住生态就将保不住头上的“乌纱”,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
多年来,上级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干部的考核最强调GDP,“两个问责办法”不但促使各级党政部门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列为重要考核指标,还将追究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干部,以加快贵州省生态建设,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先行先试探好路。
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说,贵州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是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去年10月,省政府批复了《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并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共摸排出各类林业案件7973起,其中违法使用林地案件3708起,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引起的。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个问责办法,对全省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据悉,《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用5章21条明确了问责适用的范围、对象,问责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程序及结果应用等。办法规定,围绕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的9项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工作失职、工作不力、执行不力、监管不力、管控不力、领导不力,甚至违法干预、阻挠、妨碍和限制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执法工作的情形,都将被问责,被问责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向社会公布。
同时,贵州省还将进一步健全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比如,对生态红线区域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格执行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行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石漠化土地、森林资源和自然湿地修复制度,实行森林资源及湿地资源保护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森林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保障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等,科学评估领导干部任期内林业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变化,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优先考虑林业生态环境。
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也表示,《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深化贵州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必然要求。
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应当问责的情形。其中,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13种行为,将被问责。
同时,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擅自审批,不按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查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排污费及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规费等10种行为,将被问责。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负有领导责任的;偷排或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11种行为,将被问责。
有专家认为,这两个办法是贵州省明确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颁布的第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问责办法,为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标准,必将促使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转换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重视生态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贵州做出贡献,为贵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朱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