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向在校学生贩毒,重判!
■下调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强化源头惩治 ■对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从严处罚
本报北京4月7日电 (记者徐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公布即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
《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根据《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量大”,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司法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情况较为突出的情况,《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
“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比较严峻,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司法解释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和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从严、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方文军说,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