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最高法重拳狙击网络言论侵权行为

17.10.2014  21:13

  最高法重拳狙击网络言论侵权行为

   一直以来,网络被视为“言论自由的圣地”。没有现实生活中身份的约束,没有对于后果的担心,人们戴着网络“假面”敢说敢言,网络舆论一度成为了“大胆、真实”的代名词。随着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言论发声体,网络舆论也愈加鱼龙混杂。有的贪官在微博、网络的揭发披露中应声下马,大快人心;也有普通公民在网络言论的攻击中百口莫辩,无力反击。如何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论,在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和公民人身权利保护中找到平衡点?最高法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了新的解答。

   第一,受到哪些网络言论的侵害可以利用《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很多网络言论的受害者都是在一夜之间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捏造的事实已经遍布网络。有些是被捏造的事实、人身攻击和侮辱言论,这些毫无疑问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有些是自己生活中的片段行为,但是加上了传播者恶意的评论在网上大肆传播,引起公众的口水浪潮;有些是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婚姻情况、工作单位等等。那么这些内容虽然是事实,但是自己并不愿意传播和引起公众的注意,是否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呢?《规定》这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你发现这些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时就可以提出侵权诉讼。尤其包括私人活动和一些你不愿公布的其他信息,只要通过“标题党”的恶意加工引起了误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都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要求发帖者和网站承担责任。

   第二,不知道发帖者和转发者的姓名和住址,怎么办?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在权利人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因为找不到侵害人而束手无策。一些人只好找到网站要求删帖,又被网站以用户保密协议拒绝。起诉发帖的网站,网站又说这个帖子不是自己写的,拒绝承担责任。在《规定》颁布后,这种受害者求告无门的境况有望解决。“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也就意味着,当原告起诉网站后,如果网站再以不是自己发布侵权信息抗辩,就需要提供发布侵权信息的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受害人起诉。但是网络遍布全国,如果要到被告(侵权人)所在地起诉成本过高。而这次《规定》明确被侵权人住所地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而不必千里跋涉,方便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第三,不想直接起诉,想先找网站应该怎么交涉?很多受害者碍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不愿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将事情与网站私下解决。在此时如果既希望解决问题,又想为以后可能的诉讼提供证据,就应按照《规定》要求的方式通知网站进行交涉,以书面的方式或者网站公示的方式,具体内容要包括:“(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这样网站经过衡量一般会删除相关信息,即使拒绝删除和断开链接,受害人也可以在之后的庭审中以通知进行举证,网站则不再享受通知条款带来的免责。

   《规定》的颁布为受到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和困扰的用户提供了明晰的解决路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而是真实社会的投影。在这里,也不能肆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对无辜网民施以语言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侵权者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但是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更应靠网民自律并牢记在网络中也和现实生活中一样,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东北师范大学副教授 张凌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