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一废品回收店铺未予如实登记收购废铜触犯刑律

28.12.2015  10:21

               

 

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废品回收店铺的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如实登记的情况下,以2000余元的价格收购吴某某和岑某某盗窃的望谟县打易镇打便大桥附近一个价值为25156.5元的变压器内近100斤铜线,后转售给他人。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