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检察根据案件情节,依法独立适用裁量权

21.12.2015  19:23

               

 

(通讯员:王宁报道)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节,依法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2014年7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准备到望谟县复兴镇王母桥头信用社取钱时,见被害人杨某某取钱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带走,因一时贪念,便利用该银行卡继续操作取款程序,分四次非法取走杨某某卡里的现金14000院人民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归还被害人14000院现金及信用社银行卡。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好,已退赔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