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望谟县检察院适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刑事案件

24.09.2015  11:01

               

 

贵州望谟县检察院适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刑事案件     贵州省望谟县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摩托车案决定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贵州望谟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望谟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5年2月27日11时40分左右,周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望谟县祥乐加油站旁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刮擦,后望谟县交警队民警出警处理该交通事故,并将周某某的摩托车拖至交警队院坝依法将其扣押,并通知周某某下午到交警队接受处理。周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中午13时许,在交警队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将摩托车从交警队院坝“骑”走。周某某将摩托车“骑”出交警队后,马上打电话告知了交警队民警,交警队通知周某某将摩托车骑回交警队接受处理,周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14时30分返回交警队接受处理。 该案经望谟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