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立法保护未成年人 父母小孩每年至少团聚两次
贵州拟立法保护1130万未成年人,未共同生活的——
父母小孩每年至少团聚两次
每一个留守家中的孩子,最大的期望是听到父母归家的脚步。
“父母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每年与未成年人团聚一般不少于两次。”3月28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贵阳举行。《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是贵州拟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又一举措。《条例(草案)》的规定,贵州将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的做法,把每年的5月15日设立为全省家庭教育日。
立法保护1130万未成年人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底,贵州省外出务工人数近876万,农村留守儿童达到了87.5万人。除留守儿童之外,贵州省18岁以下未成年人则达到了1130万人。
“近年来,因为家庭关爱不够、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喻国君介绍,现在家庭教育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立法势在必行。
据介绍,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上位法对家庭教育做出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和理论界认识也不统一。根据《条例(草案)》定义,家庭教育是指家庭生活中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影响。
《条例(草案)》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开展家庭教育优秀典型,纳入“最美家庭”、“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等表彰。
同时,根据联合国在1993年设立的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的做法,《条例(草案)》第十条明确将每年的5月15日设为全国家庭教育日。
父母与孩子每年至少团聚两次
“父母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每年与未成年人团聚一般不少于两次。”《条例(草案)》从家庭责任、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详细的对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草案)》专门明确,父母应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该要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组织机构教育未成年人。
《条例(草案)》重点保障了留守儿童应该享受的家庭教育的权利。针对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由单位、学校、社区进行劝诫和批评教育。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此外,对负有家庭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机构,有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将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记者 李坚 刘婷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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