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
13.06.2016 06:10
本文来源: 教育厅
黔教高发〔2016〕153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6号)精神,今年起教育部正式启动专业评估试点。为稳步推进我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评估工作,2016年我省将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旅游管理三个专业开展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评估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附件1) 贵州省专业评估指导委员会是贵州省教育厅领导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的研究、咨询、指导等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建设现状,对专业评 估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教育厅提供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二)开展本科专业评估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三)对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四)为省教育厅的相关工作提供咨询; (五)完成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成立各专业评估工作专家组 为进一步开展专业评估工作,落实专业评估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将在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立相关专业评估工作专家组,此次首批成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评估工作专家组、法学专业评估工作专家组和旅游管理专业评估工作专家组。评估工作专家组负责开展和实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旅游管理三个本科专业评估的研究、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和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就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类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评估等工作向省教育厅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制定本专业或专业类评估指标体系; (四)承担专业评估的具体实施。 三、请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认真做好专家推荐工作,向我厅推荐符合任职条件(附件2)的专家,每校推荐各专业的高校专家1人。此外,还可推荐本校之外的行业专家1人。请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附件3)报送至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杨敏 电话:0851-84872286 13885016212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专业评估工作,按时认真完成专业评估专家组专家推荐。今年我省将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旅游管理三个专业完成专业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对排名靠前的专业进行适当奖励。 附件:1.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 2.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评估委员会专家工作组专家任职条件 3.贵州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推荐表 贵州省教育厅 2016年6月6日 附件1: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 专家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 宋宝安 贵州大学 谢晓尧 贵州师范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建军 贵州师范大学 蔡绍洪 贵州财经大学 杨 柱 贵阳中医学院 喻 田 遵义医学院 侯长林 铜仁学院 石培新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武 鸣 贵州商学院 秘 书 长: 武 鸣 贵州商学院 副秘书长: 吕 泉 贵州商学院 邸姜滔 贵州省教育厅 秘 书: 陈 列 贵州商学院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贵州商学院 委 员: 向淑文 贵州大学 刘肇军 贵州师范大学 罗 俊 贵州医科大学 王 林 贵州民族大学 繆坤和 贵州财经大学 刘 文 贵阳中医学院 徐晓光 贵州师范大学 李春鸣 遵义医学院 郭 文 贵州师范学院 景亚萍 贵州理工学院 吕 泉 贵州商学院 谷丽应 贵阳学院 卢凤鹏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黄 胜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曾伯平 遵义师范学院 贺华中 凯里学院 罗红芳 铜仁学院 张德恩 六盘水师范学院 丁香梅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附件2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评估委员会 专家工作组专家任职条件 一、高等学校专家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热心人才培养工作,具有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受聘后能积极参加教指委工作;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思想活跃,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非高等学校专家任职条件 (一)热心人才培养工作,具有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受聘后能积极参加教指委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行业背景,熟悉该领域的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责任编辑:gzsedu_y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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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2016 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