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02.03.2016  11:59

  2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近日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从16个方面对相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悉,本次改革的范围为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本次改革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记者 张齐 韩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