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意见出台

27.02.2016  09:26

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意见”出台

延长退休人员 继续参保缴费

    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意见明确: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称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以下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意见要求,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即行并轨。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记者 孙英)

[责任编辑: 刘昌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