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黔东南州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一、《办法》明确了责任保障了权力。 一是 要求各县市将机动车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二是 明确环境保护部门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求发改、财政、公安交警、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等协同抓好机动车排气防治工作; 三是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投诉和举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办法》加强了机动车污染预防和控制。 一是 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查制度,排气检测不达标或未获得环保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二是 实施车辆黄绿标管理制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档案; 三是 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 四是 要求县市划定无标、黄标志车辆禁限、行区域,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 五是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气)。
三、《办法》强化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处罚措施。 一是 擅自改装或者拆除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处以罚款; 二是 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 无标车和黄标车违反规定在限行、禁行区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四是 机动车尾气检测单位违法规定开展尾气检测,将受停业整顿、撤销检验委托资格等处罚; 五是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出台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州机动车排气体污染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凯里市“创模”目标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