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进入准备阶段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工作实施方案——
村(居)委会换届 进入准备阶段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本次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8月持续至2017年5月31日,分三阶段进行。市(州)在县级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完成后,将统一组织换届选举检查验收。
《方案》规定,今年8月至9月为准备阶段;今年10月至明年3月为选举实施阶段;明年4月至5月为总结阶段。村民委员会选举首先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再进行选民登记。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后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候选人由十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居民小组提名或选举指导小组提名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派代表(1人)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票数过半,方可当选。
工作要求:
1、规范选举竞选行为,各地要为选举创造良好的环境。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集体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发生。
2、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发挥民间力量监督作用,提倡由本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复员退伍军人等组成选举观察小组等。
3、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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