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

21.10.2014  14:14

  记者从10月10日召开的贵州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上获悉,我省新制订并已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公路条例(草案)》规定,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一起进行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据悉,国家《公路法》所指公路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不包括村道,我省新制订的“条例”把村道纳入调整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村道是农村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2011年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将村道纳入其调整范围;二是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5.9422万公里,其中村道12.2629万公里,占总里程的76.9%,而村道养护和管理在所有公路中最为薄弱,建制村通畅率仅为53.24%,因此有必要将村道纳入调整范围,以保障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