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出台条例华侨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0.03.2016  10:56

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昨日,《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2015年仅全省侨办、侨联系统接收捐赠的款物就分别达4922万元和9378万元,捐赠数额逐年增加。但是,我省华侨捐赠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受赠人责任不够明晰、受赠行为不够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够健全,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问题时有发生。

该条例草案提出,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违者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同时,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若有违反,将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受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贪污、损毁。违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或者予以赔偿,并按财产价值10%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胡流冰川 胡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