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4个方面24条新规改进车检服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按照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针对当前贵州省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验水平仍然不高、检验机构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少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着力解决检车难、检验不规范、不公开透明、少数机构与不法中介勾结谋取不当利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省质监局与省公安厅共同研究于2014年7月8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公交〔2014〕301号)。实施意见从严格资质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改进便民服务、强化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24条加强监管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建设。继续坚持在资格许可审批中坚决取消按照机动车保有量和检验机构分布状况核算机动车检测线的做法,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推进我省检验机构社会化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已经批准的和正在审批的检验机构情况,公开透明检验机构的建设和审批情况,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全面清查公安、质监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检验机构、公安、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等情况,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通过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简化和优化审批流程、改革检验人员考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开展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检验机构法律地位、检验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专项清理,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落实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各地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机构,必须于2014年9月1日前完成独立法人注册。
三是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行为。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禁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统一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格式,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和严格执行检验标准;通过在检验设备上加装中间件、检验人员佩戴工作记录仪、在制动检测工位加装踏板力计和手制动操纵力计等措施,加强检验机构的技术管控能力,防止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按检验流程违规检验;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在大中型汽车检测线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保障重点车辆严格检验;检验机构应设置监督通道、在等候区安装各检测工位灯屏,机动车所有人及受托人可以通过检测线内人行通道观看检验情况,对检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四是增强检验机构服务意识,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组织落实好“6年免检”新政的基础上,各级公安、质监部门积极指导开展预约检测服务,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简化检验工作流程;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方便人民群众检车;以规范检验服务人员行为、业务接待场所硬件设施要求、现场接待服务规则以及售后服务为重点,开展“优质服务示范检验机构”创建活动,树立优质服务品牌。
五是多措并举,强化机动车检验的监督管理。以省公安交管部门为主建设全省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推进检验机构的联网工作,强化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刑侦等部门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常态机制,加强对检验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依法严处非法中介人员,维护机动车检验秩序;各级公安、质监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加大对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此同时,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检验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公安、质监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开展同行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服务对象评议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六是形成合力,共建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公安部门、质监部门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联合监督检查制度,构建制定工作措施、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密切协作配合、联合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为贯彻实施好《实施意见》、加大宣传力度,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质监局于2014年7月23日共同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对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采取的各项措施进行了说明和解读。贵州电视台、贵州都市报、贵州商报、贵阳晚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并通过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进行了报道。
下一步,各级质监部门、公安部门将加强对《实施意见》的广泛宣传,让社会和人民群众了解各项监管要求,公开透明监督管理工作;积极组织检验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省公安部门和质监部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