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20.01.2015 14:02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十二)
关于《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优质优价”。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抗旱、调水、防汛或者排涝使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设施的,使用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并处以罚款”。
4、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将第一项中的“10万元”修改为“8万元”。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1月14日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201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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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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