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原动物园园长尹某等5人非法捕猎、收购黑叶猴被判刑

18.08.2015  11:41

    新华网贵州频道8月18日电(记者闫起磊)贵州省水城县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盘水市原动物园园长尹某等5人因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叶猴,分别被判处两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赵某在水城县野钟乡锌铅村麻窝组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叶猴一只,通过被告人陆某、刘某等人联系时任六盘水市动物园园长的尹某收购。同年7月,尹某到赵某家中现场付给赵某2000元收购该只黑叶猴,当晚回到动物园后,尹某又付给刘某6000元,刘某分给陆某2000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赵某又在水城县野钟乡锌铅村麻窝组先后非法猎捕黑叶猴2只,并分别将捕获的黑叶猴出售给尹某,两次获利7000元。2012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水城县野钟乡锌铅村大水沟组非法猎捕黑叶猴2只(一大一幼),后尹某在赵某带领下,来到杨某家中,以2000元收购该两只黑叶猴,赵某获得“辛苦费”100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尹某代表动物园与遵义动物园达成动物合作协议,由遵义动物园将青年健康黑叶猴1只借予某动物园进行种群繁育,协议达成后,未经行政审批,尹某非法将该只黑叶猴从遵义动物园运输至六盘水动物园。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尹某、陆某、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5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赵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杨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尹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陆某、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