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暴恐案县委书记等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1.09.2014  23:58

原标题:“7·28”“7·30”案件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天山网讯(新疆日报记者姚彤、冯瑾报道)新疆莎车县7月28日严重暴恐案件、7月30日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伊玛目居玛?塔伊尔大毛拉被害案件发生后,近日,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两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给予喀什地委委员、莎车县委书记何利民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给予莎车县委副书记、县长艾海提·沙依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莎车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强,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胡彪,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阿不都维力·热孜克免职处理;

给予莎车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岳志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凯萨山尔·达吾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莎车县艾力西湖镇党委书记阴龙,艾力西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阿不力米提·阿不都拉撤职处分;

给予喀什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王世信,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莫合旦·艾山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喀什市公安局政委卡德尔·吾不力、市伊斯兰教协会副秘书长艾斯卡尔·库尔班、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阿地力江·阿布都卡德尔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派出所所长朱军、教导员艾斯卡尔·百合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派出所民警买买提热夏提·热合曼行政降级处分。

自治区党委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汲取“7·28”“7·30”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围绕 “三个坚决” 总目标,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8·20”讲话和9月8日在莎车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各项维护稳定措施,真正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转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