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被告人秦星重审落泪 是否立功成焦点

26.07.2014  09:4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一案。经长达近8个小时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布将择期宣判。湖南高院亦对此案中的相关热点进行了回应。

   两轮”激烈争辩被告秦星是否立功

  当天开庭不久,秦星首先对是否有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进行了陈述,检察人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分别对秦星进行了发问。而检察人员就“秦星是否有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向法庭播放了当天看守所监控视频进行举证。检察人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视频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秦星是否有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的关联性发表了质证意见。

  针对补充证据及证人出庭的问题,湖南高院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以传真方式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和证人出庭两个方面的申请。根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出庭的14名证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向11名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

  另外,3名证人因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给法院的信息资料不详等原因,无法查找到人,无法送达出庭通知书。看守所干警何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等证人在上午庭审中出庭作证,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已当庭宣读。

  在庭审中,周某某否认自杀和在看守所绝食。唐慧的代理律师列举种种理由,认为秦星的行为不能算作立功。

  而记者注意到,秦星几次当庭落泪,甚至出现情绪激动。在作最后陈述中,秦星表示,“我有阻止她自杀,其他没有了。

  15分钟后,法院合议庭就秦星是否有阻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评议,决定对本案择期宣判。

   湖南高院回应延期开庭

  6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依法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7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湖南高院原定于2014年7月17日10时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一案,由于被害人于7月15日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提出需要阅卷、可能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向湖南高院申请延期开庭。

  为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院于7月11日在湖南法院网上发布了开庭公告,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传唤了当事人,通知了辩护人等。由于被害人于7月15日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人提出需要阅卷,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因而申请延期开庭。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开庭。7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发布了开庭公告,并且通知了检察机关、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

  由于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犯罪事实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所确认,决定不再开庭审理。

   未另行组成合议庭

  湖南高院当天通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案件除外。”即“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或者“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因此,湖南高院依法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据知,“唐慧女儿案”在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之前可谓一波三折,其曾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将案件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诉求之一即为判处本案7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裁定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复核。

  当天,当事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湖南高院通过官方微博进行了实时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