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出台文件 为纠防冤假错案筑起防护墙

06.01.2015  22:15

为纠防冤假错案筑起防护墙

——《贵州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安排部署,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规范性文件,《贵州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贯彻落实好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提供了遵循。

  据了解,检察机关专门制定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六大亮点

  《意见》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举措。

  亮点一:界定了“疑罪”案件的参考范围。《意见》对“疑罪”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并列举了“疑罪”案件常见的九种情形,为贵州省检察机关认定“疑罪”案件提供了标准。

  亮点二:提出了办理“疑罪”案件的基本原则。《意见》要求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处理“疑罪”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案,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确保提起公诉案件质量。

  亮点三:明确了“疑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对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疑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坚决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撤回起诉、撤回抗诉、不支持抗诉、认可无罪判决生效等无罪认定的处理。

  亮点四:细化了“疑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意见》针对“疑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不起诉的复议复核、撤回起诉、不提出(提请)抗诉、不支持抗诉的条件、要求、指导、协调配合及后续处理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亮点五:强化了“疑罪”案件的办案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级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办理的指导责任,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疑罪”的指导,包括对法院拟判无罪、已判无罪的“疑罪”案件的指导。

  亮点六:明确了对“疑罪”案件作撤回起诉的后续处理。《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疑罪”案件后,应向公安侦查机关发出改进侦查取证的检察建议,并依托党委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司法救助、社会风险防控等维权维稳工作。

   三大意义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公诉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荣誉,也是人民群众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尺。

  贵州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公诉工作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指导意见,对全省各级检察院依法正确处理“疑罪”案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转变重打击轻保护、树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的必然要求。《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确保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是检察机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相继曝光多起冤假错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公诉部门既承担着指控犯罪的职责,又承担着诉讼监督的职责,在公诉环节发现、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正是我国法律制度设置公诉程序的意义所在。《意见》结合我省公诉工作实际,提出的举措和要求,为检察机关纠防冤假错案筑起了一道防护墙。

  三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贵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研究下发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又专门增加了“无罪推定原则”。《意见》将原则要求具体化、可操作化,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抓手。(王政鹏、王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