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棚户区改造意见 货币化安置方式可自主选择

11.10.2015  10:37

  本报讯(记者杨露怡) 记者10月10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针对棚户区改造,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和“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两个实施意见。

  货币化安置方式居民可自主选择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并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在安置方式上,政府可以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作好项目安排,个别条件具备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100%。在组织或团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选取适当采购方式。且优先选择“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有税费优惠政策: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如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此外,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强调,各地政府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与实物安置享受同等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

  承接棚户区改造服务主体须具备7条件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意见要求,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必须是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而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则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且应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7个基本条件。

  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则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和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同时,必须经过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组织实施购买等多个购买程序。

  意见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