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的歌怎么成了手机彩铃?》 音乐人胜诉

19.06.2015  21:28

    本报讯(记者刘鸿)黔籍音乐人夜郎金鑫(艺名)自创的14首歌曲“不知不觉”成了某通讯公司的手机铃音,为此,他将该通讯公司及其下属两家分公司告上法庭(本报5月1日曾作详细报道)。6月18日,夜郎金鑫领到了遵义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官司胜诉,被告侵权成立。

    由于每首歌曲系独立知识产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14首歌曲,夜郎金鑫分别立了14个知识产权侵权案,虽然被告相同,侵权性质相同,但此次只是其中一首歌《为爱色盲》的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开始,被告在没有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把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提供手机彩铃在线订购和下载业务,并收取费用,具体为:订购炫铃每首2元,下载整曲每首1元,下载振铃每首1元,3G用户每次1M,2G用户每次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和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实际侵权行为的时间、获利情况、后果等具体情节,特判决,被告在立即停止侵权的同时,应赔偿原告2000元,此外,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500元,合计8500元。

    本案庭审时,夜郎金鑫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每首歌各种经济损失10.8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无疑与他的要求相距甚远。夜郎金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几个月前,北京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看中了他自创的40首歌曲,欲与之签订作品转让协议,每首歌开价2万元,而一首被侵权歌曲合计才赔偿8500元,他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