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院昨公判两罪犯 1人死刑1人执行死刑

20.06.2014  11:56

  昨天下午1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严打严防犯罪、降刑事发案“两严一降”专项行动公判会,一审判决被告人田长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院对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杜典彪进行终审宣判,并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死刑执行命令,将罪犯杜典彪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暴力抢劫杀死2名受害者

  疯狂作案被抓后判处死刑

  2012年1月20日上午7点左右,被告人田长郁窜至贵阳市南明区尚义路15号2单元一楼楼道内伺机抢劫。

  被害人杜某出门上班走至一楼时,田长郁持刀上前准备抢劫。杜某受到惊吓并高声呼救,田长郁遂持刀杀伤杜某的胸部、腹部、臀部及手臂等部位,致被害人杜某当场死亡。田长郁将杜某随身携带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

  2012年1月21日上午8点左右,田长郁窜至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107号楼下楼道内,抢劫过程中,田长郁持刀杀伤被害人吴某右肩部、胸部、腹部、手臂、膝盖等部位,后被害人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调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田长郁窜至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尚义路、解放路等地,以单身女性为作案目标,采取持刀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伤害多名被害人,疯狂作案10次。

  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长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或者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的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并在抢劫犯罪的过程中致2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且被告人田长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贵阳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田长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长郁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以进店挑选物品为由抢劫店家

  石块击打头部致店家死亡

  2012年6月21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杜典彪路过大营坡常青路民政小区经营骨灰盒业务的门面时,产生了抢劫的想法。

  遂以挑选骨灰盒为由进入了受害人王某所经营的门面店,并让受害人王某带自己到仓库中挑选骨灰盒。

  在仓库中,杜典彪趁王某不备,持石头猛击王的头部数下,致王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随后,杜典彪抢走王某身上的现金4600元、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逃离现场。

  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德江县将杜典彪抓获归案,并从杜典彪处查获王某的手机。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典彪死刑,其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杜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贵阳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决量刑合适。故最高法院依法核准判处被告人杜典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田长郁提出上诉,杜典彪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