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

04.07.2014  12:43

一、关于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照顾情况
  为积极支持和鼓励残疾人报考公务员,进入党政机关工作,保障残疾人参与治国理政的合法权益,《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黔残联发〔2014〕14号)两个法规对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考录政策提供优惠,如:《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招考、录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倾斜。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按照上述要求,在每年公务员招录面试工作进行之前,我们都要对面试考官提出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分,不打“关系”分、“人情”分;不能“以貌取人”、凭个人喜好感觉予以评分;主考官(或主考官现场委托的考官)必须按统一的主持词和试题进行提问;不准擅自变更面试内容;考官之间不得暗示、协商评分,这些硬性要求充分体现了平等、竞争的招录原则,有效避免了“考官在面试环节暗含歧视”的问题,确保了我省公务员面试的公平公正。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寻求帮助及就业安排情况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有关残疾人包括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安排,《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据此,残疾人就业可以到各级残联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寻求帮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积极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于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残疾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后纳入我省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具体享受政策内容参见《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文件(可在我厅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