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定点机构住院补偿不封顶

26.02.2016  19:30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实施方案”出台

定点机构住院补偿不封顶

    日前,记者从毕节市卫计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获悉,毕节近日出台了《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筹资总额为5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10元/人/年,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不设封顶线。

     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

    方案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风险调节金,筹资总额为5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10元/人/年,个人缴费90元/人/年。500元中,325元用于住院统筹,25元用于大病统筹,125元用于门诊统筹,25元用于风险调节金。

    方案明确了2016年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市内一级医院起付线为100元,市内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二级标准设置民营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市级二级公立医院起付线为400元,市内三级医院及二、三级标准设置专科医院经转诊起付线为500元,未经转诊起付线为1000元,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Ⅰ类经转诊1000元,未经转诊1500元,省级Ⅱ类经转诊1500元,未经转诊2000元),不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1500元,未经转诊的2000元;本省内、毕节市以外省、市级纳入定点和各县(区)2015年已纳入县级定点(仅限签约县〈区〉)的民营医院经转诊的1500元,未经转诊的2000元。每次住院都应交起付费,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按比例补偿,不设封顶线

    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不设封顶线。市内一级医院85%,市内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二级标准设置民营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75%,市级二级公立医院70%,市内三级医院及二、三级标准设置专科医院经转诊的65%,未经转诊的55%。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Ⅰ类经转诊大于1000元小于等于8000元部分50%,大于8000元部分60%,未经转诊的30%;省级Ⅱ类经转诊大于1500元小于等于8000元部分50%,大于8000元部分60%,未经转诊的30%),不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55%,未经转诊的30%;省内省、市级纳入定点和各县(区)2015年已纳入县级定点(仅限签约县〈区〉)的民营医疗机构,经转诊的55%,未经转诊的30%,其余的民营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慢性病和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

    方案提出,慢性病门诊和大病门诊应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认定,由经办机构指定所用药物和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资金由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慢性病门诊诊疗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每月结报一次。大病门诊诊疗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实行即审即报。

    慢性病门诊补偿每人每年(包括1种至多种慢性病)封顶线5000元;大病门诊补偿每人每年封顶线50000元(实行省级单病种管理的除外)。慢性病门诊补偿每人每年超过5000元或大病门诊补偿每人每年超过50000元,全年累计合规自付部分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起付标准的,不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慢性病和大病门诊诊疗不按指定用药或不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偿。(记者 张仕杰)

[责任编辑: 罗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