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毕节市列为总行扶贫开发试验区

24.11.2014  18:4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推进信贷支持贵州毕节扶贫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扶贫攻坚工作,于11月13日出台《关于将贵州毕节列为总行扶贫开发试验区的相关意见》(农发银办〔2014〕196号)文件,决定将贵州毕节作为总行扶贫开发试验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扶贫攻坚项目予以大力支持。
  文件从七个方面给予支持。一是要求省分行把业务重点放在支持水利、农村公路和新型城镇化等建设项目上。对试验区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事业项目,积极探索创新信贷模式,在征得当地监管部门许可并报经总行同意后,可以先行先试。二是对试验区地方政府整合交通、水利、电网、住房、电讯等部门补助资金的“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政府落实领域具有综合管理、建设职能的承贷主体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以农村土地整理和农民集中住房贷款为载体加大支持力度。三是还本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及省级财政的水利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不受区域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还本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及省能财政的项目,可不测算区域“三率一额度”指标;对毕节市、县政府投融资客户承贷的各类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在计算“三率一额度”指标时,可将市、县政府获得的转移支付收入一并纳入测算。四是对试验区政府投融资客户承贷的有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的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贷款,可将承贷主体信用等级要求从A+(含)级以上调整为A级(含)以上。五是对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的试验区水利和农村公路项目贷款期限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2年,其他农民集中住房建设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六是对于还款来源于市、县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采用市、县财政补贴资金质押的担保方式。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可采用应收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资金质押担保方式,质押率按90%执行。对市、县房地产抵押折率结合押品实际情况、项目综合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按照农发行现行规定合理确定,需突破现在规定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总行审定,最高不得超过70%。七是对试验区信贷投入的利益补偿,总行将在对省分行的绩效考评时予以考虑。对试验区扶贫项目的计划额度,总行将在年度计划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适当倾斜。
  文件最后要求,省分行要按照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和改进服务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做好毕节扶贫开发试点工作,为总行今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