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能“见官” 副省长出庭应诉说明了啥?

12.04.2016  02:04

    新华社贵阳4月11日新媒体专电  题:“民告官”能“见官” 副省长出庭应诉说明了啥?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汪军 胡星

    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鸣明进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诉讼。贵州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省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并不多见。

  4月11日,原告丁加强(右二)在庭审现场。新华社记者汪军摄

    农民提起诉讼 副省长出庭应诉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陈鸣明此次是作为贵州省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来应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贵州省遵义市农民丁加强。

    2015年6月,遵义市政府印发了一份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丁加强的紫薇苗木因为高速公路项目被征收,但他诉称“从未见到征地公告、补偿方案,补偿的标准未征求意见。

    丁加强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认为该通知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性行文,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驳回其复议申请。丁加强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原被告双方就案件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原告方认为,案件涉及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违法。被告方认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2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民告官不见官”渐行渐远

    一直以来,“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饱受诟病。陈鸣明向记者坦言,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不愿应诉、不敢应诉,在诉讼中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应付了事”。他认为,行政管理负责人要有“依法行政的自信和依法纠错的勇气”。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201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增加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等内容。在多个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

    在武汉市,当地暂行规定要求,“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一次”。同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的工作考核。去年,广西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出庭应诉情形等作了规定。

    去年7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海东市乐都区某种业公司诉青海省农牧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厅长张黄元主动出庭应诉,在5小时的庭审中认真听取原告陈述,适时进行答复说明,受到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好评。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开庭审理3起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令原告方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镇的一对年过八旬的老夫妻没想到的是,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的是柳州市副市长富向东。这是近年来柳州市首个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4月11日,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右三)在庭审现场。新华社记者汪军摄

    “民告官见了官”彰显法治政府勇气信心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专家应松年告诉记者,这既体现了政府对法律和群众利益的重视,还能倒逼行政机关反思自己的行政行为,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裁判感受公平正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行政首长上法庭了解行政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比听下级部门汇报要好得多。”当前需要克服“民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建设法治中国,官员要做出表率。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民告官”案的质和量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环境的“晴雨表”,它不仅直接关乎公民的法治意识、权利保障,更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彰显着理性问政步伐的快和慢。

    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同样也引起关注。

    陈鸣明表示,政府愿意通过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行为如果存在问题,就应加以整改。同时,“政府也要通过诉讼依法维权,树立行政权威。

    有法律人士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判决的执行有助推作用。如果政府败诉,相关负责人成为被告,法院判决之后,舆论压力会助推执行。如果拒不执行,就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

[责任编辑: 谢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