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
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民政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快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人通〔2009〕125号)精神,制定了《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新时代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引领社会向上向善、提升民政服务能力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我省专业社会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在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看,我省专业社会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基础还比较薄弱,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不高,尤其是专业岗位不规范、数量较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较低,成为制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壮大和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瓶颈。开发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特别是在民政系统内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是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当务之急,是有效吸引和稳定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的迫切需要。
《意见》的出台,是推动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纳入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人才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实现了社会工作岗位的“门槛准入制”,通过培训转换、招聘、引进、转岗等途径,逐步实现在岗人员持证上岗,提高了社会工作岗位的准入标准,有助于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二是将社会工作专业纳入了我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为从业人员兑现工资待遇、逐步解决薪酬较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助于调动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把社会工作岗位作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特别是在与社会工作有关联及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中,要求社会工作岗位的配置比例超过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成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在最大限度上解决了我省民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专业定位不明的问题,明确了大多数民政事业单位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为主导的发展方向。
二、积极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组织实施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战略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政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民政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障民政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好推进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民政系统编制内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社会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与社会工作关联度较强的其他相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问题,可以参照《意见》相关规定,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三、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在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关系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民政事业单位种类众多,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意见》的有关内容,明确时间进度,按时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
(二)利用契机,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把推进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与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尚未完成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要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作为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已经完成单位岗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未达到《意见》要求的,要按照《意见》规定,迅速进行整改。民政部门要积极向本地人社部门反映、沟通,争取支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事业单位及其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注意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从民政事业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把《意见》贯彻好、落实好。
(三)上下贯通,掌握动态,及时汇报。各地、各单位在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成功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工作难题,及时上报。2018年底,各地、各单位要将辖区内各民政事业单位或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贵州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
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黔人通〔2009〕125号)精神,结合我省社会工作及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任务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根据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特点,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职业标准,明确社会工作岗位任务。社会工作岗位任务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岗位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二、适用范围
(一)由各级民政部门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民政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站)、军供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福利和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等。
3、社会救助单位:各类防灾减灾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安置中心等。
4、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收养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
5、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二)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纳入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鼓励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三、设置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与科学高效。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要体现结构优化、高效合理的原则,做到层次分明、组合优化。
——坚持岗位总量与岗位结构控制。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类型、功能、职责和任务等因素,进行岗位总量、人员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控制。需要配置社会工作岗位的单位要组织现有的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使原有岗位转化为社会工作岗位。
——坚持动态管理与依法管理。各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相适应。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各单位要做到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开、岗位公开、职数公开、任职条件公开、职责任务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四、名称及层级
(一)初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中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高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高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等级等暂缺,待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补充规定。
五、聘用条件
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并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资格。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在十二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二)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资格。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在十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六、设置办法和要求
(一)岗位设置比例
1.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老年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等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
2.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防灾减灾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慈善和捐赠接收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以上。
3.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二)岗位设置要求
1.本意见所称社会工作岗位不排斥该岗位必需的其他专业技术要求。各单位所确定的社会工作岗位另有其他专业技术要求的,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岗位。
3.各单位社会工作岗位按规定比例要求配置不足1个的,按配置1个执行。
4.社会工作岗位配置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换解决。配置社会工作岗位的各单位要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还可以通过招聘、转换等方式补充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本意见实施后,所在岗位属于专职社会工作岗位的在岗人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社会工作资格考试,应进行岗位调整。
5.各单位现有社会工作岗位比例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新增岗位应全部设为社会工作岗位,并公开招聘或调入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七、岗位管理要求
(一)全省民政系统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按相关规定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所属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内统筹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报上一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基层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具体职责包括拟定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落实计划、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建立岗位考核制度等,并统筹管理和指导现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在岗人员按职责推进专业服务开展。
(三)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作为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报制度重要内容实行年度通报,并纳入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各市州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地所属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