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02号)

28.08.2019  16:06

贵州省冶金会计学会:

经立案调查,你会2016-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机关已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向登记地址投递《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仍未能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佳希

电话:86832008



贵州省民政厅

2019年8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