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完成

04.06.2014  21:10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4年立法项目议题计划及立法工作计划,近日,由省民宗委牵头进行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已完成并上报省政府审议。按照审议要求做修改、补充和完善后,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条例(草案)》作为全省10件地方性法规项目之一,由省民宗委(原省民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民宗委联合成立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小组,并于2013年1月启动立法调研。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和步骤,起草小组就《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名称体例、适用效力、规范内容、体裁结构、分类范围等事项,先后到省直有关部门、民族地区开展立法调研,同时在省政府网站、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省、市(州)、县等相关方面意见和建议近170条。

  《条例(草案)》主要围绕新形势下全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实际,将推动民族工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为规制和设计,予以坚持和完善;把省委、省政府制定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体现推动民族工作和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成果,提升为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和巩固;对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践中的相关制度、机制等薄弱环节的问题,设定改进和责任约束,予以规范引导和提倡,为全省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法规制度保障,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力争杜绝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发生。推动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手段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促使各个方面履行和遵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