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五批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的通知
黔教办民〔2015〕91号
各市(州)教育局、民宗局,贵安新区社管局,威宁县、仁怀市教育局、民宗局,各高等院校,各省直属学校: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实施意见》(黔教发[2002]16号)、《关于大力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意见》(黔教民发[2008]216号),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取得了丰硕成果。从2007年开始已评选了四批84所全省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有效传承了民族民间文化。为更好地开展此项活动,经研究,拟在2015年评选第五批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办法
(一)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但市州所属学校必须为各市(州)级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省属学校及高等学校可以直接申报。
(二)办法。由各市(州)教育局、民宗局共同组织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申报活动,依据以下条件及要求,分别按时向市(州)教育局和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选材料及《贵州省第五批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申报表》(附件1)。对评为“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的单位,省教育厅和省民宗委将授予牌匾,并根据其办学成果给予支持。
二、申报项目学校评选的条件
(一)申报学校办学规模,小学不低于100人,中学不低于500人。
(二)学校所属市(州)、县政府对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有经费支持的承诺。
(三)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成效明显,高等学校应有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研究机构,已初步形成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教学体系。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已有4年以上,已初步形成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教学体系。
(四)学校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明确,有中长期规划、详细工作方案及监督评估体系。
(五)教师队伍。有从事此项工作的专兼职教师3人以上,能保证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证其相应的工作经费。
(六)教学内容及课程安排。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教学内容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已纳入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接受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学生占在校生的四分之一以上。
(七)有突出当地主体少数民族文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教材。
(八)教学成果。1.学生能简要介绍本民族、本地民族民间文化内容及特点。具有民族民间技能或技艺,并具有一定艺术欣赏、表现和创造能力。2.学校能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成果展示。如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艺术展演、手工作品、美术作品及其它现场表演等。并能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在传承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方面发挥示范作用。3.民族民间文化教师有相应的工作总结、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或课题研究论文。
三、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学校将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文字材料在2000至3000字之间),提出此项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制作开展项目内容的光盘(画音时间在7分钟左右),填写《贵州省第五批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申报表》,统一送至所属市(州)教育局。省直属学校及高等学校的评选材料直接报送省教育厅。
2.各市(州)教育局、民宗局对申报项目学校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及汇总表(附件2)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
3.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候选项目学校。
4.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学校实地考察或抽查,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项目学校名单,并在省教育厅和省民宗委网站上公示一周。
5.公布项目学校名单,并由两厅委向项目学校授予第五批“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教育项目学校”牌额。
(二)工作要求
1.各地教育、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确保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对项目学校实施动态管理。省教育厅、省民宗委将不定期对各项目学校进行民族民间文化教育质量评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摘牌,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情况。对办学成果显著者,予以奖励。
3.时间要求。各申报项目学校于2015年7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后报市(州)教育局汇总并组织初审,8月1日前各市(州)教育局将初审后的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联系。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联 系 人:詹中志 胡丽娟
联系电话:0851-85285464
(责任编辑:gzsedu_wz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