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今日正式施行

01.07.2014  15:54
      6月30日,记者在《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制定不正常航班工作预案及服务标准,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预案共同为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必要时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消费者的申诉、投诉,《条例》规定,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 (记者刘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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