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民族民间工艺品和旅游商品销售网点(第一批)的招商公告
关于建立民族民间工艺品和旅游商品销售网点(第一批)的招商公告
为加快我省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产业发展,充分利用部分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的有利条件,建设和完善一批营销网点,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决定公开向社会招商,统筹设立一批民族民间工艺品和旅游商品销售网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销售网点布局
专销网点主要布局在交通枢纽、主要景区景点、城市商业区、游客集散地等。具体分布于省内风景名胜区、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机场、高铁站、旅游商业街,以及部分四星级以上高档酒店等公共场所区域。(详见附件)
二、经营主体资质和有关规范要求
招商的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单位资质
具有法定工商营业执照;熟悉省内民族民间工艺品生产经营相关情况;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具备开展经营必要的自有资金和人员。
(二)经营场地和日常经营
1、销售网点必须稳定经营。拥有三年及以上场地租赁合约,或者经营场地产权属于经营者所有。
2、位于机场、高铁站、酒店的专销点(区)实有经营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其它区域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3、专营店(区)门头需要挂置统一设计、无偿提供的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指定展销店标志。
4、原有经营旅游商品的商店或展示展销场地,改造为工艺品专销店,需要符合上述有关条件要求。
5、专销店经营的产品必须是贵州省境内企业或大师生产的产品;获奖的省内民族民间工艺品;贵州名酒、名茶、特色食品等知名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博览会纪念品、宣传品。
6、专销店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政策扶持和招商工作
1、省中小企业局每年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纳入计划的专销店给予补助,对运行好、销售业绩突出的专销店给予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销售网点建设和运营。
2、无偿为各销售网点从业人员进行销售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3、纳入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媒体宣传,提高销售网点的社会知名度。
4、招商工作采取属地负责原则。由各市州、贵安新区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招商组织工作,确定经营主体及相关事项,确保在年内建成一批销售网点。
凡符合上述条件、有意参与贵州省民族民间工艺品和旅游商品销售网点建设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请尽快与附件中的联系人联系。涉及跨地区经营的有关事项,请先与当地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协商,如仍有疑问,可与省中小企业局联系(联系方式:成 锦,0851-86864059;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贵州省民族民间工艺品文化产品公共场所销售网点布局及联系方式.xlsx
中国(贵州)国际民族民间工艺品
文化产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