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水利工程保护草案 违者最高罚5万元

24.11.2015  16:55

    本报讯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兴建涵洞、开挖隧道……”昨日,《贵州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在水利工程保护及管理范围内严禁九种行为,违者最高罚5万元。

截至2013年,全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95.4余万处,有效灌溉面积1492.5万亩,每年可保障城乡供水93.4亿立方米,年实现防洪减灾效益20亿元以上。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方面还存在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并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爆破、打井、钻探;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违者最高罚款5万元。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上述行为外,同时禁止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害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废弃物;在土坝坝面或坝坡放牧;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违者最高罚款4万元。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明。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