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11.04.2016  09:09

  3月31日,《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95.4余万处,有效灌溉面积1492.5万亩,每年可保障城乡供水93.4亿立方米,年实现防洪减灾效益20亿元以上。《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提升完善我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方面的保障能力、强化服务功能。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

  同时,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爆破、打井、钻探,禁止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等。

  《条例》还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