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电视初装费、开通费

10.02.2015  13:50

  

  答:你好,现将我省房开企业收费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商品房

  (一)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也就是说,水、电等配套设施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价格成本,房开公司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向业主收取。

  (二)对于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的建设费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其是否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开公司能否另行收取,要依照售房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房开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保障性住房

  房开公司在房价之外可以收取的费用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小区房屋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为准,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不得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