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披露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三难"问题

22.01.2015  11:28
  正义网南京1月20日电(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陈小乐)泰兴“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判赔偿金额1.6亿余元,成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之最。从打击破坏环境的刑事犯罪,到查办背后的渎职犯罪,再到支持起诉,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职。今天,在江苏省检察院举行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网络新闻发布会上,该案被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到内外协作配合等各方面采取了有效举措,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大幅上升。2014年,该省检察机关共对蓄意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等破坏环境资源的普通刑事犯罪批捕93件160人,提起公诉246件553人。2014年3月至10月,该省检察机关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6件6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2件24人。 

  据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郑雯静介绍,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工作中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环境类刑事案件取证难度较大,证据极易发生变化和灭失,取证、鉴定、检验、环境监测等均需及时,且需要相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但实践中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紧缺,无法满足办案的需要;二是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检察人员的能力水平还不适应环境司法保护的需要,机构建设、人才配备有待加强;三是对涉及雾霾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领域,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部分案件危害后果大但无法追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