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QFGD-2015-19002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黔环通〔2015〕134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贵州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现将《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办法(试行)
2.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
办法(试行)
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
评分细则(试行)
2015年5月22日
附件1
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环发〔2008〕6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营系指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委托运营的自动监控设施必须是经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单位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与中标方签订运营合同。
第五条为保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的连续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单位被责令退出时,省环保厅可临时指定省内或国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单位接管其运营设施,3个月内重新组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污染源系列入全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他污染源的运营管理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经费由省财政、市(州)财政、县财政及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财政出资比例。
第八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费价格参照行业价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九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接收运营范围内的自动监控设备,不得无故推延或拒绝接收。
第十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在中标后10天内将运营方案上报省、市(州)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
(一)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计划。
(二)负责辖区内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管。
(三)组织辖区内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四)根据自动监控反映的企业排污信息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对排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或擅自拆除、闲置、关停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负责污染源监控中心数据平台运行日常管理维护,定期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报告。
(六)负责对辖区内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进行考核,并向同级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七)提供污染源监控数据查阅。
(八)负责对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至监控中心数据平台的监管。
(九)负责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比对、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确认、数据分析整理及上报。
(十)督促排污单位按规定及时支付第三方运营经费。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法律责任主体,对排污数据负责,运营单位对监控设施运行负责。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环保部门规定和相关运行合同、协议的约定,会同运营单位实施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一)负责向第三方运营公司移交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监控设施。
存在下列问题的自动监控设备应于移交前更换或承担更换费用:
1.未列入国家准入范围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进行设备更换,主要是三个认证: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M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特殊污染因子监控仪器须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器具许可证;
2.设备性能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
3.设备制造企业已倒闭、设备损坏无零配件更换、无法提供售后服务;
4.设备不能通过有效性审核的;
5.自动监控设施控制软件系统无法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为自动监控数据作假提供条件的。
(二)应设置专职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管理。
(三)应提供运行服务必要的技术资料(向运营单位移交正常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设备和设备资料)。保障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施安全等必要条件,做好站房防雷电及自动监控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若发生盗窃、人为破坏等情况,负责及时组织恢复,为第三方运营单位人员及车辆出入提供便利条件。
(四)按第三方运维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会同运营单位保障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监控设施,不得将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营单位。
(五)确需停运及出现故障须及时报告环保部门批复,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不得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六)向第三方运营单位提供涉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的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营公司
第三方运营公司须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证书;必须具备符合相应的监测分析、校验和其他运营能力。
(一)满足国家、省关于在线监控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约要求,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中心联网。
(二)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月向环保部门书面汇报运营工作,陈述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接受环保部门定期考核。
(三)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校验,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数据传输有效率负责。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转率达到95%以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率及有效率达到省级环保部门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应分别达到95%。
2.监测数据准确性:通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比对和平时不定期抽查校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0%,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准确性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运维档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包括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样品比对等全部历史资料。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故障处理期间,应安装备用仪器或采取人工采样监测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进行一次校验和比对试验。
(五)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情况,举报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六) 按有关规定对排污企业生产技术及排污数据保密。
(七)负责运营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换。
第三章 考核及运营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环保局根据《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及《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对第三方运营的单套设备及综合运维情况打分。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向省环保厅上报辖区内《第三方运营单位季(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评估报告》及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及考核结果,结合日常抽查和重点督察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结果,作为是否保持运营资格及支付运营费用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运营经费
根据贵州省各市(州)人民政府第六届《贵州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2013年-2017年)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备运营费用由省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按3:7比例分担;
(二)非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企业类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营费用由省政府、项目所在政府和排污单位按4:4:2比例筹资;
(三)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费由排污单位承担,联网通讯费由第三方运营公司承担(光纤线路传输的费用另行商定);
(四)第三方运营公司运营期间更换设备或核心部件需验收的,验收费用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局承担。
第十七条 省、市(州)、县政府、排污单位根据下列规定向运营单位集中支付第三方运营费用。
(一)每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季度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内容得分的总和,考核合格的,按规定支付运营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全部运营经费。第三方运营公司季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扣除所有运营经费。
(二)每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营经费。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支付运营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由市(州)环保局提出申请,省环保厅审核后责令第三方运营公司退出该市(州)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工作:
(一)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的市(州)该季度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省政府目标要求;
(二)第三方运营公司季度综合考核分低于75分;
(三)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的自动监控设施有20%台(套)以上考核结果不合格;
(四)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的自动监控设施有20%台(套)以上自动监控数据一年之内有两个季度未通过有效性审核;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由省环保厅责令第三方运营公司退出我省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工作:
(一)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迁移、更换自动监控设备;
(二)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
(三)因运营单位的责任导致其负责运营的自动监控设施被国家环境保护部或贵州省人民政府通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运营公司主动退出运营的,应提前3个月向省、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运营公司退出时,应保证所运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保持原样并移交所有相关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资料。若故意损毁的,应予赔偿后方能退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2
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考核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控设施运行,是指第三方运营公司从事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维护、维修、校准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控设施运行的职责归属于排污单位,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且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的第三方运营公司,考核针对运营公司整体运维工作及具体监控设施实施。考核评分作为支付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五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第三方运营的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市(州)运维及考核情况,结合日常对各市(州)运维及考核工作进行的不定期抽查和重点督察,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市(州)或县级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以上,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定期抽查和重点督查,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第八条 第三方运营公司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运行维护总结及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各种反映运行维护情况的表格汇总上报至市(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要求报备生产系统、污染治理设施、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有关材料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第三方运营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完成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分,并将自查情况上报至市(州)环境保护局。
第十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在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报备运行情况(包括生产系统、污染治理设施、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第三方运营公司自查的基础上完成辖区内各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运维单位综合运维及上季度单套设备运维等考核结果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厅,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公示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完成考核后,考核结果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三方运营公司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所属管辖的市(州)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州)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诉,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作出最终的复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
(一)设施运转率
(二)数据传输有效率
(三)日常运行运转情况
1.本季度监督性比对监测情况
2.影响正常运转的故障报修及修复情况
3.在线监测仪器校准
4.日常保养维护
(四)生产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数据上报
第十四条 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巡检维护要求
(一)废气自动监控设施
每周至少对整个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存储/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判断运行是否正常。采样系统重点检查采样头、伴热管、采样泵、气体管路、气体预处理(各过滤装置)、反吹系统等,尤其是探头的积灰情况和腐蚀情况以及管路的反吹及固定状况;气路系统重点检查供气是否正常、气压是否达标;通讯系统重点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应及时清理空压机气罐内及冷凝器水罐内的积水。
按规范进行人工校准,人工校准要求采样位置到分析仪器的全系统零点和量程(高中低至少三点)校准,校准结果与监控平台核定后记录存档。
每月对氧含量、温度、压力、湿度、流速(量)等参数的测量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废气分析系统的转换器、分析仪器、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及历史数据存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电路系统的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线路连接是否对应等进行检查。
做好相应的巡检、维护、标定等记录,并存档。
(二)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日常巡检和维护
每周至少对整个系统(包括采水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存储/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判断运行是否正常。采水系统重点检查取水点、取样泵、取水管路、预处理单元等是否正常;分析仪器系统重点检查试剂、泵、管路、消解等是否正常,数据存储/控制系统重点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
每月对零点和量程进行人工标定,标定结果与监控平台核定后记录存档;
每月对流量等参数的测量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历史数据存储情况进行检查;对电路系统的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线路连接是否对应等进行检查。
对采用分光光度(UV)法分析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每半月比对检查转换曲线、系数是否适用,并对自动分析仪的比色管、泵、管等进行重点检查。对于重铬酸钾法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对分析试剂来源、配比,废液处置转移等进行重点检查。
做好相应的巡检、维护、标定等记录,并存档。
(三)自动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设施日常巡检和维护
每月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其上传数据、现场端自动监控原始仪表数据、中控室和市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数据是否一致,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电路系统的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线路连接是否对应;数据存储、控制系统的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SIM卡通讯传输是否正常等。
第十五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及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具体用于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评分要求:
依据《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每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季度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内容得分的总和,得分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第三方运营公司综合得分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季度内无法运行的可不列入考核范围,市(州)环境保护局需提供不列入考核的证明。企业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造成监控设施无法运行的,由运维单位书面报告,市(州)环境保护局确认盖章。雷击、水淹等自然灾害造成监控设施无法运行的,运维单位应及时向市级环境保护局报告,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核实后确认盖章。停运的监控设施恢复运行后应重新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并根据国家环保部和贵州省政府相关要求实时调整。
附:本办法制定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
(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八)《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九)《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91号)
附件3
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规范和完善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确保自动监控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运维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对象
贵州省内由各级财政补贴运营经费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二、考核内容
分别对运营单位整体运营情况及单套设备运维情况进行考核。
(一)对运营单位整体考核(100分)
1.人员(8分)
1.1人员数量(4分)
【标准】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应与运营方案中报备的情况一致。
【评分】有一项不符扣0.5分,扣完为止。
1.2业务工作水平(4分)
【标准】运维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精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能准确规范填写相关台账。
【评分】设备操作生疏、台账造假等扣4分;其他视实际情况扣分。
2.物资保障(8分)
【标准】运营公司配备的业务用车辆、备品备件及相应的手工监测设备应与运营方案中报备的情况一致。
【评分】未配备车辆或未建立备品备件库的扣8分;业务用车、备品备件、手工监测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实验条件(18分)
【标准】必须建立实验室,满足配置试剂、比对试验及手工监测分析的要求。实验室相关仪器、标准溶液等定期核查记录。
【评分】未建实验室扣18分;配置试剂、比对试验及手工监测分析每缺一项指标扣2分;核查记录每缺一项扣1分;核查记录不规范、不完整,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4. 实验室质控制度(10分)
【标准】编制规范的实验室质控制度
【评分】未编制质控制度的扣10分;制度缺项1分;制度不规范扣0.5分;扣完为止。
5.操作手册(8分)
【标准】编制规范的仪器操作手册,包含自动监控设备、实验室设备。
【评分】未编制仪器操作手册扣8分;每缺一种仪器操作手册扣1分、不规范的操作手册每份扣0.5分,扣完为止。
6. 运行情况考核(10分)
【标准】保证所运维的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考核标准。
【评分】所运维自动监控设施有5%台(套)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扣2分;每增加1%扣2分,扣分不设下限。
7. 有效性审核(15分)
【标准】保证所运维的自动监控设施通过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标。
【评分】所运维自动监控设施有5%台(套)不通过扣2分;每增加1%扣2分,扣分不设下限。
8.故障应急措施(15分)
【标准】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建立故障应急措施: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仪器正常使用。故障期间,应启动故障应急措施,安装备用仪器或采取人工采样监测方式报送数据;记录故障原因、处置结果报告。
【评分】未建立故障应急措施的扣15分;未执行一次扣2分;每缺失1份报告扣1分;扣完为止。
9.运营方案及计划(8分)
【标准】运营方案及计划应覆盖辖区内所有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
【评分】未制定运营方案及计划的扣8分;未完全覆盖现场设备的,每少1台(套)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单套设备运维现场考核(100分)
1.站房环境(6分)
1.1站房卫生(3分)
【标准】站房应定期打扫,无积灰,物品摆放整齐,温度保持在15~25℃(站房必须安装空调)。
【评分】站房卫生未打扫扣1分,物品摆放凌乱扣1分,无空调或温度未保持在15~25扣3分;扣完为止。
1.2制度上墙(3分)
【标准】应建立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规范上墙。制度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评分】无制度上墙扣3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上墙不完善或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2.仪器设备(3分)
【标准】所用仪器设备必须经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M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三个认证且必须便于操作;特殊污染因子监控仪器须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器具许可证。
【评分】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扣3分。
(三)运维记录(23分)
3.1日常巡检记录(8分)
【标准】监控设施巡检每周至少一次,检查维护自动监控设施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数据传输情况,填写巡检记录和处理结果。
【评分】无记录扣8分,考核季度内巡检次数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2校准校验纪录(8分)
【标准】(水)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要求,每月对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1】和质控样试验【2】,每季进行重复性【3】、零点漂移【4】和量程漂移试验【5】。
(气)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和气态污染物CEMS 每24 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 每24 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每3 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c.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 每30 天至少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 每15 天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e.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 每3 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f.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 每3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评分】无记录扣8分,每少一项校准校验内容扣1分,每项记录不完整或不规范扣0.5分。
3.3易耗品记录(2分)
【标准】定期更换标准物质及易耗品并记录。
【评分】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3.4故障维修记录(5分)
【标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检修情况,修复后投入使用时间等。
【评分】无故障维修记录扣5分;故障记录不完整每次扣0.5分。
(四)数据存储(2分)
【标准】数采仪必须存储一年以上的数据。
【评分】未达到的扣2分
(五)数据传输(24分)
5.1数据传输协议(3分)
【标准】数据传输应遵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规范(212)协议》HJ/T212-2005相关要求。
【评分】未遵守该数据传输协议扣3分。
5.2数据一致性(3分)
【标准】分析仪、数采仪、监控平台三者间数据误差应小于1%。
【评分】误差大于1%扣3分。
5.3数据真实性(3分)
【标准】监控数据应与排污单位实际运行情况匹配,检查企业停产、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校准校验期间历史数据的匹配性。
【评分】现场检查时监控数据与设施运行情况不匹配扣或企业停产、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校准校验期间历史数据不匹配扣3分。
5.3设备运转率(3分)
【标准】设备运转率=(监控设备实际运行小时数/企业排污小时数)×100%,考核时段内设备运转率应不小于95%。
【评分】运转率低于95%扣3分。
5.4数据传输率(3分)
【标准】数据传输率=(考核时段小时数-缺失数据时段)/(核时段小时数×100%,考核时段内数据传输率应不低于90%。
【评分】数据传输率低于90%扣3分。
5.5数据传输有效率(9分)
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时段小时数-缺失数据时段-无效数据)/(考核时段小时数-无效数据时段)×100%,考核时段内数据传输有效率不低于90%。
【评分】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80%,得4分,每增加2%,加1分,加完为止;低于80%不得分,每低1%,倒扣3分,不设扣分下限。
(六)故障处理(17分)
6.1设施完整性(3分)
【标准】监控设施及配套设施应与验收时的数量、型号一致。
【评分】检查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站房配套设施是否与验收时一致。设备每缺一项扣3分。
6.2故障处理(7分)
【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故障期间,应安装备用仪器或按规范采取人工采样监测方式报送数据。易诊断故障【6】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故障期间应用手工监测填报数据。
【评分】单次故障24小时内未响应扣2分,故障期间未采取人工监测填报数据扣2分,故障每超过24小时未处理扣2分,未采取人工监测填报数据扣2分,不设扣分下限。
6.3异常数据标记补录(7分)
【标准】应对无效数据时段的监控数据进行标记,对缺失数据时段监控数据进行补录,所有标记补录均应记录存档。数据标记补录尽量在监控平台或分析设备上完成,如监控平台和分析设备暂不具备此项功能,应用手工标记补录并存档备查。
【评分】未在修约时限内向环保部门提供标识和补充数据的,每一天扣2分,扣分不设下限;无记录存档的,扣7分,不完整的,每缺一次缺失扣2分。
(七)整改情况(5分)
【标准】落实上季度检查整改要求,并在本季度检查前向考核单位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评分】未提交整改报告扣5分,整改项目未落实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八)采样分析系统(20分)
8.1废水自动监控设备
8.1.1采样(5分)
【标准】取水点应与验收时位置一致;水样应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不存在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采样管路应畅通,水样能正常进入分析仪。
【评分】存在取水点与验收时不一致、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或弄虚作假行、水样无法正常进如分析仪等扣5分。
8.1.2参数设置(5分)
【标准】COD消解温度及消解时间与设备产品说明书规定时间相符,监测频次每2小时分析一次。产品说明书未规定的,按165±10℃设置。NH3按照设备说明书设置。
量程设置应与排放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相匹配,通常COD、氨氮量程应设置为其排放限值1.5~3倍。流量量程应为其最大排放量的1.5~3倍,pH量程为0~14。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应一致。
【评分】每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分不设下限。
8.1.3试剂标识(4分)
【标准】试剂瓶上应有试剂类别、浓度范围、配置时间等标识,试剂浓度应与仪器量程匹配,试剂应在有效期内。
【评分】试剂未标识试剂类型、浓度、配置时间扣1分,试剂浓度与量程不匹配或试剂超过有效期扣4分。
8.1.4废液处理(2分)
【标准】废液应按照危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处置。
【评分】无废液专门回收装置扣2分,未送至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扣2分,无处置记录扣1分。
8.1.5质控样(或标样)试验(4分)
【标准】现场用接近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质控样或已知浓度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0%。相对误差大于10%应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评分】分析结果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相对误差大于10%扣4分。上季度检查相对误差大于10%未重新绘制标准曲线扣4分。
8.2废气自动监控设备(主要适用于直接抽取法,其他分析方法由各市级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考核评分表报省厅备案)(20分)
8.2.1采样(5分)
【标准】取样点应与验收时位置一致;气样应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不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采样探头应清洁;采样管路应畅通、无漏气,气样能正常进分析仪;反吹系统应正常工作;伴热管温度应高于120℃;气水分离器冷凝温度应低于5℃。
【评分】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扣6分。采样探头堵塞、管路堵塞、漏气等原因导致气样无法进入分析仪扣5分,反吹系统不正常工作扣2分,伴热管温度小于120℃扣2分, 气水分离器冷凝温度高于5℃扣2分;扣完为止。
8.2.2参数设置(5分)
【标准】应有烟气折算浓度且折算公式【7】正确,分析仪上设置的烟道截面积应与采样探头安装位置烟道截面积一致;标准空气过剩系数应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定,其中单台出力45.8MW(65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空气过剩系数取1.4,其他燃煤锅炉取1.8,所有燃气锅炉取1.2;速度场系数和颗粒物校准系数设置应与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检测报告或最近一次的系数调试报告一致。
量程设置应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排放速率相匹配,通常SO2、NOx、烟尘量程应设置为其排放限值1.5~3倍。流速量程应为其最大流速的1.5~3倍。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应一致。
根据贵州实际,燃煤锅炉排放的SO2 量程应设置双量程,Ⅰ段量程设置为其排放限值1.5~3倍,Ⅱ段量程设置为Ⅰ段量程上限至该排污单位SO2原烟气最大浓度。
【评分】每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分不设下限。
8.2.3标准气体(5分)
【标准】应配备与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匹配的标准气体(包括零气,高中低浓度标气),标气应有类型、浓度、合格证标识,标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评分】未配备标气扣5分,标气不全扣1分,标气无类型、浓度及合格标识扣1分,标气超过有效期扣1分。
8.2.4标样测试(5分)
【标准】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8.2.4.1颗粒物CEMS 主要技术指标
零点漂移:24 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0%;
量程漂移:24 小时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0%。
8.2.4.2气态污染物CEMS(含O2 或CO2)主要技术指标
线性误差:用低、中、高浓度的标准气体检查时,CEMS 测定值与参考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5%。
零点漂移:24 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
量程漂移:24 小时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
8.2.4.3流速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速度相对误差:当流速大于10m/s 时,速度相对误差不超过±10%;当流速小于或等于10m/s 时,速度相对误差不超过±12%。
【评分】误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5分。
注释:
【1】比对试验:每月对所有废水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自动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2】质控样试验:每月测定接近实际废水浓度和超过排放标准浓度的两种质控样,每种样品至少测定2次,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
【3】重复性试验:每季用COD和氨氮自动分析仪测定量程校正液6次,6次测定值(ai)的相对标准偏差控制在±10%。用pH自动分析仪测定pH=4.00、pH=6.86和pH=9.86标准值6次,pH值变化幅度控制在±0.1以内。
【4】零点漂移:用零点校正液(即蒸馏水)连续测定24h,利用初始零值(最初3次测定值的平均值),计算最大变化幅度。
【5】量程漂移:用量程校正液在零点漂移试验前后分别测定3次,计算平均值。减去零点飘移成分后的变化幅度,求出相对量程值的百分比。
【6】易诊断故障:指可携带工具或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采仪死机等。
【7】折算公式:
1、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流量 Qsn
l 烟道断面平均流速:
式中:Kv—速度场系数;Vp—测定断面某一固定点或测定线上的湿排气平均流速,m/s;
Vs—测定断面的湿排气平均流速,m/ s。
l 实际工况下的湿烟气流量:
式中:Qs—实际工况下湿烟气流量,m3/h;F—测定断面的面积,m2。
l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流量 :
式中:Qsn—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流量,m3/h;Pa—大气压力,Pa;Ps—烟气静压,Pa;
ts—烟温,℃;Xsw—烟气中含湿量,%。
2、 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浓度
l 折算浓度计算
式中:
ρ—折算成过量空气系数为α时的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ρ '—标准状态下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实测平均浓度,mg/m3;
α’—在测点实测的过剩空气系数; α—有关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
l 过剩空气系数计算: 式中:φ(O2)——烟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