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污染饮用水源 罚款上限调至50万元
日前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经修改的《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提审。根据最新的《条例(草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等,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据了解,贵州省历来十分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较为严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管水平较低、农业和农村污染日益严重、产业结构及布局不够合理、流域生态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水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及机制亟待加强等问题。
此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经修改的《条例(草案)》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禁止九项行为。其中,在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或设置油库,或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罚金额由此前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分章节对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船舶水的污染防治进行细致规定。其中,针对贵州省较为普遍的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划定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对散养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记者 肖达钰莎)
《条例(草案)》解读
四项治水工作做不好
建设项目将被叫停
未完成重点水污染减排任务的,未达到规定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未完成限期达标规划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网络大数据平台
监测共享水环境数据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建设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
污染地下水
最高罚款20万
建设、使用Ⅱ类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垃圾填埋场或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渗漏,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治污染地下水。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