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的通知(黔环通【2013】237号)

07.08.2014  16:17

黔环通【2013】237号

关于调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

自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仁怀市、威宁县环保局: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应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结合多年监督性监测的结果,考虑我省监测实际能力,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安排企业遵照执行。

其他行业和类型的企业,各市(州)环保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企业自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自行做出规范要求。

附件:《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手工监测频次规定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厂

自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规定

结合多年监督性监测的结果,考虑我省监测实际能力,特将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1、化学需氧量、氨氮两个项目每日开展监测;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石油类、动植物油和表2中的污染物共计9项污染物项目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

        3、表1中其他8项污染物项目每月至少开展1次监测。

4、表3项目为选择控制项目,各地、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监测。

5、本规定从2013年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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