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13.04.2016  10:17

  日前,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而修改的《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审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许多可操作性强的硬措施。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吸引京津等省外优秀人才在河北落户的措施更加具体实在……这些新内容,对于河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
  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从不少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企业一直都在科研和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条例中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进行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此,二审稿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信息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增加8条激励措施
  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应当加大支持力度,以进一步激励河北省的科技转化活动。为此,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了8条进一步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具体为,科技成果转化依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经国家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新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级或者省级新产品的财税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经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建立、专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研究推广中心,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取得的工薪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吸引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
  如何利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促进河北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之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从立法宗旨、指导原则、规范调整上,充分体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要求,满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他们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河北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相关内容,并注重吸引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的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在河北落地。为此,草案二审稿提出,支持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孵化机构、中介机构、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以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并享受省内各项支持政策。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与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标准创制,联合设立成果转化基金,联合申请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联合建设实验室、工程中心、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河北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京津等省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纳入高端人才推进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
  明确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及用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转化收入的科学分配对调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科技创新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条例草案应当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作出科学、严谨的规定。为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及用途,条例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其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收入全部留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本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