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运用经验法则,三被告人获公正审判

13.06.2015  15:33

               

6月11日上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经过有序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法庭辩论,三被告人渴望得到公正判决的最后陈述,休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一、 被告人魏兴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刘显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梁中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三被告人连连感谢法官公正审判,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由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12日向兴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三被告人单独或共同驾驶轿车从贵州省紫云县到兴仁县博融天街、博腾小区在建工地盗窃柴油。具体为:一、魏兴康于2014年2月14日到博融天街盗窃柴油3100升,价值22820元。二、魏兴康、刘显红伙同王雨波(另案)于2014年4月4日到博腾小区盗窃柴油900升,价值6580元。三、魏兴康、梁中益于2014年2月24日到博融天街盗窃柴油2504升,价值18110元。案件移送给主审法官后,主审法官便向公诉机关指出一辆轿车是不可能装3100升柴油的,建议公诉机关对用于作案的车辆进行扣押或勘验后变更起诉。但公诉机关经补充侦查,未追查到用于作案的车辆,亦未变更起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魏兴康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判处刘显红、梁中益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三被告人对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均辩解指控数额过高。辩护人亦以“指控的事实和客观实际不符,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进行辩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一、魏兴康于2014年2月14日到博融天街盗窃柴油625升,价值4606元;二、魏兴康、刘显红伙同王雨波(另案)于2014年4月4日到博腾小区盗窃柴油575升,价值4209元;三、魏兴康、梁中益于2014年2月24日到博融天街盗窃柴油450升,价值3294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当,应予纠正。综合三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和量刑情节,对公诉机关对刘显红、梁中益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魏兴康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对三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当庭宣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