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6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论证。
参会专家结合各自的工作、行业以及专业,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并对社会普遍关切的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失信行为惩戒标准等焦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工委将于6月4日至7月4日面向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结合此次专家论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拟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霞出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专家组部分咨询专家,来自省委、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26个省直单位相关部门的专家,来自相关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11名专家应邀参加会议。
延伸阅读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共分为八章五十七条,主要对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社会信用工作坚持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进一步理顺了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的工作职责,规范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等行为,建立了我省社会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基本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集禁止采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市场信用信息的;将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服务的;未履行保密义务以及超出法定或者约定范围公布、应用市场信用信息的;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市场信用信息的;违法提供或者出售市场信用信息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信用主体权益损失的其他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