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委员会变局

28.09.2015  11:32

  法院系统中最神秘的审判组织,正由幕后走向前台。

  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的商标案件,7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参加庭审,开创全国先河。

  4天之后的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专门对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中特有的制度,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多年来,审判委员会对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长期存在行政化、不公开、缺乏监督等问题,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饱受社会各界批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随着试点的推进和改革文件的发布,审判委员会改革已步入快车道。

  审委会开庭创先河

  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能容纳200多人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案正在开庭审理。该院7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落座审判席,这在我国法院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这7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是:院长宿迟,副院长陈锦川、宋鱼水,立案庭庭长杜长辉、审判一庭庭长姜颖、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和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

  这是一起因“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引发的案件。2013年1月4日、11日、28日,华源公司和另外两家企业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华源医药”图文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10月,商标局作出认定,认为3家企业属于同一天申请,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据此要求3家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明明不是同一天申请,却被认定为是同一天。华源公司不服,把商标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判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庭审中,华源公司称,商标局认定为“同一日”的依据是该局发出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2013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均属于“视为同一天”的过渡期。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商标法规定的“一天”为一个自然日,被告商标局却将1月1日至31日“视为同一天”,属于改变法律的立法行为。商标局无权以“红头文件”对“年、月、日”等计时单位作出规定。

  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在庭上解释,如果直接按照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确权,会对在先使用人十分不利。设置过渡期是为较早使用的一方获得注册提供途径,保障了在先使用人及时获得商标权,同时能有效阻止抢注行为。

  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就相关法律问题充分表达了诉辩意见,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场旁听,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随后,审判委员会宣布休庭,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再反馈给合议庭。

  破除审委会神秘感

  9月17日庭审结束后,宿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发现存在重大法律问题,关乎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议庭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最终,审判委员会决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直接审理。”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不过,有别于直接开庭审案,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以闭门开会、听汇报为主,当事人并不知道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哪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媒体和社会公众也无从知晓,因而显得非常神秘,也缺乏监督。

  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很早就提上了议事日程。2010年1月,最高法院印发了专门的改革文件。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审委会改革问题。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明确指出,审判委员会形成决议的过程及理由缺乏公开机制,既不利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他要求着力健全完善制度,理顺工作机制,特别是要积极探索推进审委会工作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案,无疑有助于破除神秘感。“这种方式将法院审判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真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当事人也有机会直接向审判委员会陈述自己的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宿迟说。

  宋鱼水则表示,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突出了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符合去行政化的要求,是对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的具体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实践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明确职能和责任

  除了运转不透明,由于权责不清而导致的敷衍塞责,也是审判委员会广受诟病的原因之一。

  “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容易使主审法官怠于认真审理案件,出了问题就借口案件裁判结果是由审委会集体决策作出的;而审委会则以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为由推卸责任。因此造成的错案,原本都该负责,却成了谁都不负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无人负责”。

  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方向: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尤其重要的是,《意见》在责任追究上作了明确划分: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通过改革,要实现各种审判组织、各类审判人员从过去权责不清到现在职责明确的转变,充分提升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