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法院首次刑事被告人便装出庭受审

13.03.2015  19:21

被告人便装出庭受审。

    新华网贵州频道3月13日电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莫某某在独山县百泉镇盗窃得一辆电瓶车。同年12月9日,公安民警对在册的吸毒人员排查时,被告人莫某某主动交代其盗窃电瓶车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莫某某盗窃一案在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出庭受审的被告人莫某某并未穿着看守所规定的马甲、囚服等明显标识服装,而是穿着便装出庭受审。

    2015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的出台,一是有利于加强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二是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三是有利于体现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穿着的改变,充分彰显现代司法文明和司法民主。

    独山县法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在第一时间用实际行动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成为“法治独山”建设、司法文明进步的一个里程碑。(罗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