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事执行监督的"宁波路径"
王鲁坤/制图
4月16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利冕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来到宁波市检察院调研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运行良好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是经济发展与合作的重要基础,贵院的工作使德国企业对宁波司法程序的信任进一步加深,德国现在已成为宁波在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近日,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副总领事兼经济处处长白约恩致信宁波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对于该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并表达深切谢意。
事情缘起一件诉讼标的额达1000余万元人民币、申诉四年之久的涉外仲裁执行案,在宁波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法院对案件恢复执行,在最后的159万余元人民币汇入法院执行账户后,宁波首例涉外仲裁案通过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诉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从立法上强化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宁波市检察机关围绕破解法律依据不充分、机制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等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探索,主动作为,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走出一条民事执行监督的“宁波路径”。
人大支持,监督环境不断优化
为给民行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该院主动向该市人大报告民行检察工作,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2014年4月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只有得到法院执行部门的理解、支持,才能取得实效。为此,该院主动与宁波市中级法院加强沟通,达成了“监督就是支持”的共识,先后与市中级法院会签了全面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48条实施意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解决了调卷、检察建议回复等困扰实践的问题。
此外,各基层院也积极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尝试对执行活动进行近距离监督,拓宽监督信息渠道,共同推进“执行难”问题解决。
建章立制,确保监督规范化开展
为了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宁波市检察院从一开始就把完善机制作为开展工作的重点和前提。
2014年,宁波市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探索开展了以四项办案机制为核心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并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关于四项办案机制,戎雪海解释道:“一是‘四必须’调查法。针对法院执行活动书面案卷少、执行程序复杂、监督信息获取难等特点,切实转变‘书面审’的传统做法。‘四必须’为每案必查,即按照事先梳理出的可能违法节点逐一对照审查;每案必谈,即对当事人至少联系询问一次;每案必到,即有现场勘查必要的必须到现场勘查一次;每案必问,即必须至少一次向承办法院了解情况。二是创设要求说明理由函。我院创造性地把刑诉法中《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这一形式引入到民事执行监督中,以要求说明理由函的形式要求法院对执行活动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是建立跟踪监督制度。为防止检察建议成为‘一纸空文’,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动态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将每一个检察建议落实到位。四是建立审执人员违法信息库。做到对事与对人监督并重,提高监督的威慑力。”
“为规范监督,我们先后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跟踪监督办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戎雪海说,该院为推进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整合两级院民行检察力量,通过监督线索备案审查、交办督办参办等方式,加强上下联动办案。协同反贪、反渎、控申成立审执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协调中心,加强内部协同。
为了提高监督水平,宁波市检察院还十分注重开展理论探讨,提高检察人员办案素能。该院坚持实务研究和实践探索并进,完成了近4万字的课题研究,有力地指导了办案实践,并先后组织开展了以“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为主题的专题考察、以“调查核实、执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全员集中培训。建立跨部门参与培训制度,最大程度共享培训资源,先后3次组织两级民行骨干参加了律协、法院举办的专题培训班。指定专人用近半年时间收集、整理、编辑《民事执行监督法规汇编》,共收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80部,方便基层办案人员学习查阅。
加大监督力度,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在优化外部监督环境、加大机制创新力度的同时,我院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戎雪海说。
“这份检察建议可真是帮我解决了大难题。”说起长达13年的讨债路,翁德明满腹辛酸。
2014年8月,翁德明拿着胜诉的判决书来到鄞州区检察院民行科,请求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接到案件后,鄞州区检察院民行科干警迅速至法院档案室调阅原判法律卷宗,发现该案件已经作出了结案处理。执行人还没有执行完毕,案件怎么会进入了结案程序?承办检察官仔细翻阅案卷,发现一切源于翁德明在2010年申请强制执行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那份和解协议。2010年9月,迫于自己的机动车被扣,被执行人和翁德明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仅仅归还了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可以结案,但本案并不属于可以结案的情形。2014年11月4日,鄞州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法院对该案重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最终,翁德明拿到了被拖欠了十余年的借款。
“今后在处置被执行人的夫妻财产的时候,尽量先作冻结处理,待通知当事人后无异议再作扣划处置。”这是2014年12月2日,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对北仑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作出的回复,至此,异议执行款2.6万元退还给申请人赵某。
这是一起因错误执行导致申请人利益损失的案件,2014年11月11日,赵某发现自己的账户被扣划了2.6万元,经查询发现钱到了法院的执行款保证金专户。原来,赵某的前夫李旭明在2013年向张某借款2.5万元,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北仑区法院作出判决李旭明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并在2014年11月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17日,赵某到北仑区检察院递交了申请检察监督的材料,民行科承办人赵勇审查申请材料后发现,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离婚证明所载明的离婚时间,及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借贷生成时间,离婚在前,借贷发生在后,扣划的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扣划执行行为违法。该院立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最终予以纠正。
2013年以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76件,已办结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64件,法院已经采纳落实并回复59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