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两男子海口ATM机前持刀蹲守 2小时抢4次

01.12.2014  00:55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1月30日电(记者 毛雷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见他人在取款机前取款,便伙同他人持刀上前抢劫。临高两男子王某、黄某凌晨两小时内连续抢劫、抢夺四次。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现年19岁,海南临高人)、黄某某(现年19岁,海南临高人)伙同“不七”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伺机作案。三人行至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建设银行门前时看到被害人周某标在建设银行内用自助取款机取款后,“不七”便在一旁望风接应,王某持刀和黄某某上前威胁周某标,当场抢走周某标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99元)、一部三星牌GT-N710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5元)及一个紫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9700元。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不七”、“老三”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司机作案。三人行至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与金地路路口时,从后面接近驾驶电动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段某,趁被害人段某不备,夺走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一个蓝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元,一部粉色三星牌I911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元)。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不七”、“老三”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水晶宾馆附近,持刀威胁和殴打被害人姜某,当场抢走被害人姜某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22元)和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和一部联想牌A70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9元)。得手后,三人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6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不七”、“老三”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司机作案。三人行至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菜市场门口时,“不七”驾车望风接应,被告人王某和“老三”持刀威胁被害人吴某静,当场抢走被害人吴某静一部苹果4手机和一个女士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一条黄金项链。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不七”、“老三”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伺机作案。三人行至海口市龙华区华垦路往华侨新村附近路段时,“不七”驾车望风接应,被告人王某和“老三”持刀从后面将被害人陈某珍按倒在地,当场抢走被害人陈某珍人民币7500元。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了黄金戒指一枚、人民币142元及被害人周某标的手机一部。在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苹果4S手机一部、黄金坠子一枚,人民币308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标。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四次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645元,又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械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95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