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海洋与渔业局原副局长王大文受贿 一审被判10年

26.03.201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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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海口3月2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刘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领取出海渔船柴油补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37万元,3月2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南一中院对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副局长王大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伙同他人一次收受33位船主34万元好处费

2007年8月,乘昌公司领到2006年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发放的渔船柴油补贴款后,以缴交管理费等名目,克扣了船主们大部分补贴款,引起船主不满。2007年下半年,部分船主找到乘昌公司员工梁萍(因行贿罪已判刑),提出愿意出钱让梁萍疏通关系,让他们直接领取到2007年的柴油补贴款。梁萍便请王大文帮忙,并许诺给予10%的好处费,王大文答应。

2007年,澄迈县成立了柴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渔业的副县长黄某良任组长,王大文是组员之一。在制定柴油补贴发放方案的过程中,王大文向黄某良(另案处理)提出了将补贴款直接发给实际经营的渔船船主,并告诉黄某良,领取到柴油补贴款的船主会给予好处费,黄某良表示同意。随后,黄审批同意了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上报的2007年柴油补贴款,直接发给船主的分配方案并下发执行。

2008年1月底,澄迈县开始发放2007年的渔船柴油补贴款。同年1月29日,梁萍带领30多个北海船主到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领取2007年第一批柴油补贴款。当晚,王大文到船主入住的海口市某酒店里,让梁萍召集33个船主开会,提出向船主收取柴油补贴款10%回扣。然后,梁萍向船主收取现金共计34万元,并交给王大文,王大文从中给梁萍6.8万元作为辛苦费。

之后的一天,王大文在黄某良家中送给黄13万元现金,并告知黄某良是船主给的感谢费。剩余款项14.2万元被王大文用于个人支配。

帮助他人办理渔船年审收取好处费

2007年7月份左右,乘昌公司员工梁萍联系时任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大文,请求帮忙办理套牌挂靠在乘昌公司的30艘广西北海渔船的年审手续,王大文同意。随后,王大文向负责渔船证件年审的副局长打招呼。之后,该30艘渔船通过了2007年年审。为了感谢王大文,梁萍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在海口市海秀路的某宾馆房间将该3万元现金送给王大文。

一中院认为,王大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共计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大文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归案后退缴所收受的赃款,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大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