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从“售后”延伸到“售前”

15.03.2016  10:55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武汉市消协将邀请工商、检验检疫、质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在武汉市市民之家举行投诉咨询活动。同时,3月11至15日,各区消协将设16个点在各区举行现场投诉活动。

    在各区开展现场投诉咨询,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送到家门口,不仅能帮助市民集中就近维权,挽回消费者的损失,还能通过现场活动普及人们对“3·15”的认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因此,笔者要为武汉此举点个赞。值得思考的是,消费行为涉及到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一年365天无处不在,除开这“3·15”的一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该如何继续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据湖北省工商局2015年消费者诉求数据,去年湖北全省工商部门12315平台处理消费者诉求共计611316件,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月均受理消费者投诉9378件,消费者诉求存在咨询、投诉、举报量“三增”,在欣慰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笔者以为,未来应该期待的是因消费环境改善而带来的投诉量大幅降低。

    一方面,当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维权不应浅尝辄止仅停留在电话投诉上,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忍气吞声只会纵容商家的不良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消协等相关部门要将工作适当前置,监管部门应及时出手,不仅是在3月15日这个特殊的日子,设点维权应成为常态贯穿全年。监管到位,才能震慑不法企业,售后打官司维权才能转变为商家不敢忽悠消费者。

    另外,在方式方法上,也要致力于丰富维权渠道,简化流程,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只有强化消费者权利才能对消费环境形成舆论压力,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刘晓丽)

[责任编辑: 周雪]